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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案诉讼时效期是多少
释义
    行政诉讼案件诉讼时效是针对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权利人的,在法律的规定下,即使他们的相关权利受到了侵犯,但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已经到期之后,该权利人也没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的请求。但是,如果权利人在行政诉讼案件时效期限还未满时有要求对应的义务人,那么人民法院就有权利让义务人承担对应的责任。
    另外,行政诉讼时效期满之后,义务人虽然可以不用履行对应的义务,但如果权利人在提出请求时其权利受到了侵害,那么权利人的权利依然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也有责任处理相关案件。但是,如果在办案的过程中有发现当事人有故意延长事由或者故意中断事由的,人民法院可直接不受理此等案件。
    一般来说,行政诉讼案件诉讼时效分为两大类,它们可以按照时间和适用范围来进行划分,第一类是一般诉讼时效;第二类是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通常适用于普遍的一些情况,该诉讼时效的期限为2年。
    特殊诉讼时效通常适用于一些特殊的情况,换句话说,特殊诉讼在法律下有特殊的规定,比较特殊。当然,特殊时效还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短期时效:该时效期限可以不超过2年。一般有很多特殊情况,例如:当事人有在相应快递寄东西,但是后面东西有丢失或者损坏的。
    2、长期诉讼时效:该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至20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限为20年,即使超过了20年,对应的人民法院也不会处理此等案件。
    一、什么是行政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满,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效果。这表明在我国现毛事立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即起诉权。因此当事人在护住时效期间届满后仍有权起诉,法院发受理,而不能裁定顺起诉。法院受理后,应依职权宴厅昏厥昌否届满。法院经审查认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应以判决驳回碑的诉讼请求。
    考虑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取得的时效利益属于私人利益。因此就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国家无主动干预必要。
    (二)义务人的自愿履行
    依《民法典》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于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受领其履行而不不当得利,义务人于履行后反悔的,不得诉请权利人返还其所得。对于义务人已同意履行,但尚未履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16日发布的(1997)4号批复中指出,根据《民法典》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时效利益的抛弃
    所谓时效利益的抛弃,是指义务人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抛弃其取得的时效利益。尽管时效利益不得预告抛弃,但一旦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取得的时效利益属于其私人利益,应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允许其抛弃。时效利益一旦抛弃即视为时效期间未届满,重新开始时效期间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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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