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某书院非法拘禁案宣判,多人已被判刑 |
释义 | 7月7日下午,审理此案的xx市xxx区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此案被告人吴xx、任xx等5人,均被一审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4人被判刑,另有1人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吴xx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任xx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被告人张x、屈xx分别被判刑一年十个月、十一个月;被告人陈x犯非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x表示服判,被告人吴xx、任xx、张x、屈xx均表示需考虑决定是否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x、周xx当庭表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诉讼代理人表示需征求陈xx的意见决定是否上诉,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一、如何认定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构成要件: 1、侵犯对象。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2、客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3、主体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主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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