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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税起征点税率怎么计算?
释义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税率表一
    级数1:
    含税级距不超过1500元的
    不含税级距不超过1455元的
    税率3%
    速算扣除数:0
    级数2:
    含税级距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不含税级距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税率10%
    速算扣除数:105
    级数3:
    含税级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不含税级距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税率20%
    速算扣除数:555
    级数4:
    含税级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不含税级距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税率25%
    速算扣除数:1005
    级数5:
    含税级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不含税级距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税率30%
    速算扣除数:2755
    级数6:
    含税级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不含税级距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税率35%
    速算扣除数:5505
    级数7:
    含税级距超过80000元的部分
    不含税级距超过57505元的部分
    税率45%
    速算扣除数: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税率表二
    级数1:
    含税级距不超过15000元的
    不含税级距不超过14250元的
    税率5%
    速算扣除数:0
    级数2:
    含税级距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不含税级距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税率10%
    速算扣除数:750
    级数3:
    含税级距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不含税级距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税率20%
    速算扣除数:3750
    级数4:
    含税级距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不含税级距超过51750至79750元的部分
    税率30%
    速算扣除数:9750
    级数5:
    含税级距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不含税级距超过79750元的部分
    税率35%
    速算扣除数:14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计算
    1、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公式):
    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个人缴纳的四险一金金额-个人所得税扣除额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
    下面举例说明:
    某员工10月份工资为16000元,个人缴纳的四险一金金额为3680元
    应纳税所得额=16000-3680-3500=8820
    应缴个人所得税=8820*20%-555=1209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1、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和合伙企业
    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
    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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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4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