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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故意杀人罪辩护】谭某故意杀人罪案还是故意伤害(致死)?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释义
    关于【故意杀人罪辩护】谭某故意杀人罪案还是故意伤害(致死)?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因两个儿子涉嫌故意杀人,鄢某某的亲属慕名找到腾迅律师事务所,请求腾迅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律师、高级合伙人申清枝律师亲自代理该案。
    办案思路及心得接手该案后,申清枝主任通过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进行仔细分析查证,对案件材料进行细致入微的梳理,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运用有了整体的思路和全局的把握,在此基础上,申清枝律师出具了严谨、缜密的辩护意见!基于对申清枝主任一审精彩辩护的认可,继续委托申清枝主任代理二审辩护,申清枝主任经过详尽阅卷,仔细分析案卷材料,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鄢某某故意杀人证据明显不足,证人证言明显虚假,申清枝律师从事实和逻辑层面展开论证及推理,排除虚假证言,站在法律专业角度,层层递进,面面俱到地展开一轮轮精彩辩护,最终使得案件取得阶段性胜利,该案被某法院发回重审!当事人以及其亲属对申清枝主任的精彩辩护非常满意,基于对申清枝律师娴熟的辩护技巧和认真的工作态度有绝对的信心,继续委托申清枝主任作为该案发回重审阶段的辩护人。
    最终,申清枝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全部采纳,该案取得绝对性胜利,某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当事人的亲属感到十分满意和万分感激,表示会一边买豆腐一边宣传申清枝律师的口碑……裁判结果申清枝律师成功代理了鄢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和精彩的辩护,申清枝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法院判决公诉机关指控鄢某某故意杀人不成立,以故意伤害罪判决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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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辩护】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关于【故意伤害辩护】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
    山西省某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K某,在2008年至2011年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开支等手段,以各种名义,从自己保管的小金库,共支付28万余元,贪污归己。
    并贪污广告宣传牌补偿款60030元。
    上述四起犯罪事实共计数额34万余元。
    假如《起诉书》的指控全部成立,当事人将面临10年到15年的刑期。
    办案思路及心得李常永律师远赴山西办理该案。
    经过深入研究案件卷宗及相关法律,多次会见当事人,李常永律师制定如下辩护方案:
    战略上,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四起犯罪事实均做无罪辩护。
    战术上,针对每一起指控,李常永律师均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辩论:
    一,控方提供的证据,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之间、证言与证言之间、言词证据与客观书证之间,存在一系列无法解释的矛盾和疑点。
    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刑事法治精神,依法不应予以认定。
    二,辩护人举证(书证材料、音频材料、证人出庭作证),扩大原来证据体系中的合理怀疑。
    三,反复渲染、强调反贪局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严重程序违法,证据上的不利后果,理应由控方承担。
    在本案中,李常永律师综合全案证据,采取“证据分析+辩护人举证+程序辩护”相结合的辩护方案,与被告人密切配合、分工合作,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由于受到某些“案外因素”的影响,办案律师的人身曾经遭受威胁。
    但是,李常永律师不畏强权,始终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敢于辩护、善于辩护,运用自身的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了最好的辩护。
    裁判结果《判决书》认定:
    “K某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以支付锅炉款5万元,噪声自动检测电子显示屏13万元,服装款103720元的名义从小金库共支付28万余元的指控证据不足,均不应认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D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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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辩护】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关于【故意伤害罪辩护】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2012年3月被告人唐某醉酒后载苏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不具备汽车驾驶经验的情况下首次驾车即驾驶前照灯不合格的松花江牌小客车,沿路况复杂、设有众多摊位的道路行驶,车辆撞伤六人,后唐某逃逸,经鉴定1人重伤,唐某负全责,唐某于案发当晚被抓获。
    2012年3月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天津市西青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4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天津市西青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12月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西青区西青检察院决定并由天津市西青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办案思路及心得2012年5月,被告人唐某的父亲慕名来到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经咨询后决定聘请本所律师为被告人唐某的辩护律师。
    我所律师于当月13日到检察院查阅相关案件,随后会见了唐某。
    经过仔细查看案卷并结合被告人唐某自己陈述的事实经过,认为被告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确定了变更罪名的辩护方案。
    审理经过本案于2013年1月开庭,公诉方提交了
    1、书证物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笔录。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律师发表刑事辩护意见认为
    1、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该行为是在驾驶运输器的过程中产生的,而且产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结果犯;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为是采取类似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律师认为危害公共安全应是采取危险手段,其行为仅次于上述的危险性质,是危险犯,该罪不要求严重后果,只要有危险行为即可。
    本案中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了严重后果,但主观为过失。
    2、参照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本案被告人唐某对严重结果轻信可以避免,发生冲撞后采取了措施并未继续冲撞,主观上并未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唐某属于初犯,事后主动认罪悔过并积极赔偿,与四位受轻伤的受害人达成谅解,故本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裁判结果2013年6月,在综合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辩解,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车辆,致一人重伤、多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肇事后逃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量刑。
    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被捕后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综上,对被告人唐某从轻处罚。
    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本案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处以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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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辩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轻辩护成功
    关于【故意伤害罪辩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轻辩护成功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1998年某月宁某某从A城到B城打工,经他人介绍认识一人独居生活的刘某某,在两人的聊天过程中刘某某流露出自己是有钱人的意思,宁某某便产生了劫财的念头。
    四个月后下旬某日上午,宁某某来到刘某某的家。
    乘刘某某看电视的不备之机,拿起屋里的小斧子猛砸刘某某的头部使其当场死亡。
    清理现场后,将刘某某的尸体抛入菜窖中,并将清理现场用的床单及棉被一同扔下菜窖。
    宁某某从刘家翻得夹克衫一件,人民币1100元。
    因白天拿走电视机不方便,便用刘某某的锁将房门锁上,带走钥匙逃离现场。
    数日后的一天晚上11时许,宁某某再次来到刘某某家,用钥匙打开房门,将电视机带走变卖得220元并挥霍。
    刘某某经法医鉴定为:
    生前系因头部额上方受钝器打击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公安机关根据宁某某销售点时间的案件线索,破获本案。
    于1999年某月某日将其抓获归案。
    办案思路及心得
    1、在侦查人员为宁某某制作的三份讯问笔录中,被告人关于杀人犯罪事实的供述存在矛盾。
    按照最后一份供述的内容,被告人宁某某在刘某某先出手后进行反击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2、被害人刘某某的尸检报告中记载,被害人的胃内无消化物,呈空腹状。
    而被告人在数份讯问笔录中,均表述为是与被害人酒后发生争执而杀害被害人。
    尸检报告与被告人的供述存在矛盾。
    3、法医在本案的犯罪工具“小斧子”上面没有找到被害人的血迹以及被告人的指纹,也没有与被告人相关的其他痕迹。
    因此将刘某某打击致死的钝器并不能确定为“小斧子”。
    4、起诉书中所写的被告人在杀了被害人后拿走的一件夹克衫经法医鉴定也没有发现被告人或被害人的血迹或其他痕迹。
    因此夹克衫与杀人案并没有什么确定的关联性。
    5、宁某某所雇佣的保姆,在所做的两份笔录中关于衣服上是否有血迹的陈述前后矛盾。
    其他证人关于被告人在案发期间脸上有伤并且突然变得有钱的陈述,只能证明宁某某可能与他人发生过争执,并不能证明与杀人有关。
    在以上的5点中,能证明被告人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但供述的内容前后矛盾存在虚假的情况,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其他的证据也因缺乏关联性或前后矛盾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裁判结果经过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后,因为没有新的有力证据,宁某某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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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怎么写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XXX故意杀人一案二审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现就本案相关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本案鉴定和辨认的尖刀是否是作案凶器存在疑点。二、关于XXX在芋头地捅刺被害人XX的案情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附卷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三、X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防卫过当,应当定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四、XXX确实具有自首情节。综上所述,XXX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为妥。因X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X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请求合议庭对XXX减轻处罚,判处XXX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辩护人:2013年9月20日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相关延伸】问: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罪怎么判刑?答: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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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3:4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