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程建筑监督站职责范围是: 1、按相关法律规定与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3、其他规定的职责。 法律客观: 《建筑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