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仅仅是物业合同没备案,物业企业备案了。那么也就是主体资格是受保护的,物业合同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志表示,所有的手续都是经过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授权签订。那么,物业服务合同是成立的。但是,一些相关的定价等权力不能超过原有的物业服务价格。 如果是物业企业和物业合同都没有备案,那么也就是相当于跨区域经营不受保护。不管是行为主体还是行为内容,都不受物业主管部门的保护。一旦发现,将会被物业主管部门处以重罚,甚至会被建议吊销相关证书。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一、物业租赁合同的相关概念 物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物业租赁事宜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即以物业租赁为标的的契约。为了使物业租赁关系正常化、规范化和合法化,租赁物业时,当事人双方应就物业租赁的相关事宜签订书面的物业租赁合同。 二、物业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物业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是指物业租赁双方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物业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指物业租赁双方中任何一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代价。 (3)物业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是指物业租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物业租赁合同。 (4)物业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物业租赁双方约定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来形成书面合同。 (5)物业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为给付时间的长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