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