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购房合同里的条款有哪些 |
释义 |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买方与卖方的姓名、住所等信息;房屋的名称、位置、面积等信息;房屋的价格;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以及检验的标准等。 一、购房合同中的陷阱有哪些 购房合同中的猫腻和陷阱包括: 1、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卖方没有房屋产权; 2、购房合同存在不合理地减轻卖方责任,增加买方义务的条款; 3、合同中可能有不合理的免责条款; 4、合同填写虚假的房屋共有、公摊面积等。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惠州房屋买卖流程有哪些 对交易房屋产权进行调查购房者需要对房屋产权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审核,在过户之前看好房屋产权证上的业主姓名与售房者是否相符,是否有抵押或共有人等。 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无论是房产赠与还是买卖,都需要进行房产转移,转移双方当事人都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就是二手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之中,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和名称住所、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和界限、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成交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评估房产正常情况下,房产评估需要找评估公司,此过程大约要5~7个工作日。 办理贷款若购房者办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需要同时向公积金和银行进行贷款申请;若只申请商业贷款(按揭贷款),只需要向银行进行贷款申请即可。此过程是二手房交易中耗时最长的阶段。贷款办理下来后,要注意注销该物业的他项权证。 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二手房买卖双方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拿受理单。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查。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受理的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需要根据对转让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缴纳契税等二手房交易税费国土部门出税单,买卖方(或经纪方代)缴过户税费。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新的房屋产权证双方当事人应凭过户手续,到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地产权证书。 三、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官方范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二、标的:这里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过程。三、价款:这里也是很主要的内容,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五、违约责任: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六、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七、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熟或不成熟;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十、附件: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哪些条款属于合同必备条款的法律解答。从上文可知,应当必备买卖双方当事人信息、标的、价款,以及合同生效条款等内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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