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支委选举一定要差额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基层党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在实际工作中,委员人数在3至7人的,差额人数一般为1人; 9至11人的,差额人数一般为2人。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人数为1至2人。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不宜简单规定统一实行差额选举。一般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采用提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选举。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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