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能随便开收据给别人。收据是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原始凭证,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的收付款凭证,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即非应税业务。 收据不同种类如下: 1、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如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工押金、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等。这时的内部自制收据是合法的凭据,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入账; 2、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 3、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4、单位与部队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按照规定不需要纳税的,可以使用部队监制的收据,这种收据也是合法的凭据,可以入账; 5、除上述几种收据外,单位或个人在收付款时使用的其他自制收据,就是日常所说的白条,是不能作为凭证入账的。 收据的有效期最长20年。 收条的法律效力实质上就是指收条的诉讼时效,但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 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收条无论多久,收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专用收据的适用范围,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延迟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商标评审延期费、商标异议费、变更费、出具商标证明费、撤销商标费、受理认定驰名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等经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