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和质权并存时,应如何确定优先权? |
释义 | 若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区分设立先后确定优先顺序:(1)先设立质权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2)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为即使先基于抵押合同设立的抵押权,若未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后设立的质权的质权人,此时质权人也是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清偿。风险提示: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转质权与质权,哪个效力优先? 转质权优先于质权,这是因为质权的设立基础是对质物的占有,也就是说谁占有质押物,谁获得质权,即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转质以后,质押物必然流转到下一任质权人手中,即获得占有。则此时的转质权效力优于原质权,因为只有目前的占有人才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风险提示:转质依其是否经出质人同意,分为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两种。1、承诺转质: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征得质物所有人同意后,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设定较自己质权有优先效力的新质权的行为。2、责任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中,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违约金与定金并存时,如何选择适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风险提示:选择主张违约金,要明确合同的履行程度,是否是初始履行阶段、是否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同时,明确自己主张的违约金是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还是逾期履行的违约金、瑕疵履行的违约金,并与定金罚则的计算结果进行比较,从而选择诉讼策略。选择定金罚则,要考虑实际损失,定金是否能够弥补实际损失,是否还要提定金之外的损害赔偿等。 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浮动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 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浮动抵押权,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风险提示: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设定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抵押担保合同与抵押登记不一致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如何认定? 应以登记的先后顺序及债权数额进行清偿。1、未登记担保范围的情形下,不动产抵押权人不得以合同约定为由,于执行分配阶段主张就登记范围以外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享有优先受偿权。2、在执行分配阶段,就同一抵押物上存在的数个抵押权,应以登记的先后顺序及债权数额参与分配。风险提示: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合理确定担保范围与数额,抵押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时难以确定抵押数额、不注明抵押担保范围,导致日后在优先受偿范围这一点上产生纠纷,的确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首先,抵押权人可以在提交抵押登记申请时写明具体的担保范围。其次,如果抵押权人认为登记簿的记载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其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登记机关提出更正的申请,以消除公示的权利表征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问题。 定金与违约金并存如何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另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但是适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的总值不能大于标的物的价金总和。如果该定金的性质属解约定金,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就不能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但如果属违约定金、订约定金或成约定金,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就还可以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风险提示: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应该区分开来。 该内容由 范学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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