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及什么关系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及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等。 自愿原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民事主体有权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民事主体参加或不参加某一民事活动由其自己根据自身意志和利益自由决定,其他民事主体不得干预,更不能强迫其。其次,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再次,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最后,民事主体应当自主承受相应法律后果。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只有心智健全的自然人才能预见其行为的后果,并作出维护自己利益的判断和选择。因此,法律要求自然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具备与该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自愿实施并且能够引起其预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所需要意思表示有可能是单方的(如遗嘱行为),也可能是双方或多方的(如合同行为),但只有真正反映行为人内心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才能符合行为人的意志和要求,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备条件; 3、内容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由法律赋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实际上是行为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表现的个人意志与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社会意志)相一致而导致的结果。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刑法需要不断完善,有效发挥预防和打击犯罪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法律为公民划定了行为底线,也确认和增强了其他法律规范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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