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构成该罪,不仅要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泄露行为亦不可能以该罪论处,情节严重与否,则应从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程度、泄露的次数、时间、后果、目的、动机以及行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现、态度等全方面地进行分析,综合地加以判断。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条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又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等。 其第37条规定,泄露秘密级的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这样,情节是否严重可以比照上述标准加以认定。如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先进手段大量泄露国家秘密的;多次泄露国家秘密危害较大的等等,就可以认定构成本罪的情节严重,从而以本罪治罪。刑法规定,只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区分该罪与非罪行为的关键是看泄密的情节是否严重。如果泄密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可以行政处分,但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相关说明是怎样的 1、所谓泄露国家秘密,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道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应当知道的人。何谓情节严重。 2、本罪主体,本为特定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第二款作了扩大解释,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作为犯罪主体,但应酌情处罚,一般理解为应比照从轻。主观上为故意。 3、本罪在1979年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为第一百八十六条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新《刑法》对量刑作了较大改动。 4、在处理泄露国家秘密罪案件时,要注意区分其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的界限。后者原规定于《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二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八刑法》修订时将其定性为间谍行为,应依《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间谍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