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证人的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因作证耗费的金钱,司法机关应当给与补助,并且保证其人身安全。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