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打官司时证人证言的效力如何?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作证,法院可强制出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拒绝出庭或作证者将受训诫,情节严重者可被拘留不超过10日。对处罚不满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拓展延伸 探究法庭中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与权威性 法庭中的证人证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效力和权威性。证人证言是法庭审理中的关键证据之一,它可以提供关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法官和陪审团会根据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可靠性来评估其证据的重要性。证人的身份、知识、经验和信誉都会影响其证言的权威性。此外,证人证言也需要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如在宣誓下作证、经过交叉询问等。法庭会根据证人证言的一致性、与其他证据的相符程度以及证人的可信度来判断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因此,在法庭中,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的影响。 结语 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效力和权威性,法庭会根据证人的可信度和证言的一致性来评估其证据的重要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作证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证人的配合与合作至关重要,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法庭将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严格的评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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