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应当对于违法行为人所处以的治安处罚,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即不再执行;否则应当在生效之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