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关于工人的上班时间: 1,在我国的《 劳动法 》中有明确的规定; 2,并不是由各地的劳动局规定的; 3,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本法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二,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 法规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律客观: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