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有哪些 |
释义 | 1、与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界限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以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为特征,但两者的构成特征是不同的: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蒙骗他人,因而致人死亡,而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2)本罪以致人死亡为客观要素;而后罪以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为要素。如果行为人利用迷信,或者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同时造成致人死亡后果的,应以后罪论处,对所造成的死亡结果作为该罪量刑的情节,不必实行数罪并罚。这里所指造成致人死亡后果,即本罪所指致人死亡的各种情形。 2、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主观方面是故意,这都与本罪不同。本罪一般是利用迷信愚弄他人自杀、接受怪异的生活方式、迷信的治疗方法等而导致死亡。 一、利用迷信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构成利用迷信致人重伤罪的法定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蒙骗其成员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重伤结果发生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刑法中关于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人数达到二十人以上的,或者并未达到二十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以本罪论处。 此外,为组织、筹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等活动,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以本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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