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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诉讼中患者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释义
    患者及其家属需提供身份证明、病历资料复印件、误工证明、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患者委托律师代理医疗纠纷,则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包括医患双方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患者或家属如因医疗机构不予复印证据而申请法院吊取证据,则需提供法院责令其提供原件的证据。
    法律分析
    1. 患者及其家属的身份证明,如患者已经去世或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提供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便确认患者或其他人的身份。
    2、病历资料复印件
    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这些证据如果医疗机构以种种理由不予复印,患方可申请法院吊取证据。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
    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
    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5、其他
    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6、如患者委托律师代理医疗纠纷,则提交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权限。
    一、打医疗官司的律师费用
    (一)法院收取的费用(该部分费用由起诉方垫付,由败诉一方实际承担):
    1、案件受理费;
    2、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专家费用;(大部分案件中此类费用并不实际发生)。
    (二)聘请律师的费用
    律师费通常根据案件标的大小、案件难易程度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收取;
    律师费由聘请律师一方承担,在部分特殊案件中才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一定比例的律师费。
    (三)杂费
    办案过程中必定会产生工商查询、交通、通讯、住宿、复印等杂费;
    如聘请律师,承办律师在办案中所产生的该类费用可凭票据实报实销或事先与当事人约定包干的方式。
    二、医疗纠纷处理途径是什么?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与患方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有三条解决途径可供选择:
    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二是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结语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1.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2. 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3.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需提供身份证明、病历资料复印件、误工证明、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患者委托律师代理医疗纠纷,则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患者及其家属如因费用问题无法承担诉讼费用,可申请法院缓付或减费。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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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3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