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须缴纳嘛 同一住宅建筑区划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章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章提取、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二、相关规章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章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前,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其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但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使用或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实施应急维修的除外。按本办法第三十条实施应急维修后,业主可向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追偿维修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