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合同首尾部各方名称应为全称,并应与其在国家机关登记的名称相一致,做到首尾一致、证照与合同标注一致; (2)合同签章应由具备对外签署合同的主体签章,内部机构、项目部、公司内部人员不具有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要加强对项目部印章及各种用印的管理,严格按照确定的权限审批用印; (3)要注意审查拟签合同各份是否为同一文本,有无修改或添加,防止被掉包; (4)签署合同时应避免无空白未填项,如格式合同有不要需填写的应划“/”或标注“空白”字样; (5)如有修改,修改处,签约主体是单位的应由单位盖章、签约主体是个人的应该由其捺印; (6)个人签名原则上应当面签署,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7)合同如果是多页除署名处盖章外还应加盖骑缝章; (8)对合同签署人应审查其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并收存; (9)合同签署时间、签署地点应填写完整; (10)在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用到的联系人、签收人、结算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等,最好在合同中能写进去,即使不写,也最好有书面的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