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是否可以合并处罚 |
释义 | 合并处罚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数罪并罚,也就是对一个人所犯的几种罪行合并处罚,在对各种罪行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生活中我们经常也会遇到某个人同时犯了两种以上的罪行,法院在审判定罪时也会再去合并处罚的情况,那么关于行政处罚是否可以合并处罚呢?就让网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行政处罚是否可以合并处罚?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一个行政相对人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否可以合并处罚需要从一下几个方面考量。合并处罚的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不存在合并处罚的问题。 二、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含两种)违法行为,谈不上合并处罚。 三、必须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合并处罚的合并处罚的四个原则:吸收原则:即将两种以上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分别定性裁量,然后选择相同罚种中最重要的一种罚项执行处罚,其余较轻的罚项被吸收而不予执行。限制加重原则:仅限于财产罚中的罚款处罚,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给予处罚。并科原则:在数种违法行为需给予不同罚种的行政处罚(既不能吸收,又不能限制加重)时,分别裁量后并列给予行政处罚。综合并罚原则:存在数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需执行上述两种以上(含两种)合并处罚的情况。但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应当合并适用与实际上是否合并适用不可混同。由于实际情况复杂,有时会出现某些不能合并或者无须合并适用的情况,如人民法院已判处罚金后,税务机关就不能再处罚款;税务机关罚款后,量刑时可折抵罚金。因此,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合并适用只是一般原则,在具体对偷税罪合并适用时应视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予以衔接。在税务执法工作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要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如果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了单位的刑事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税务机关还可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适用税务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能力罚如停售发票和责令限期改正税收违法行为等。某些犯罪情节轻微,法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分的,根据全国人大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免刑后,税务机关应依法给予犯罪者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由此可见,虽然行政处罚中合并处罚和分别处罚在实际执法中没有相对明确的规定,但执法部门会根据以往执法的实际情况每一集刑事、民事合并处罚的规则来制定一些具体的针对行政合并处罚的操作的方式,另外我们在探讨多种行政处罚能否进行合并处的前提是需要满足上述的条件,遵照合并原则才可以。总而言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合并处罚也会让触犯法律的人受到应得的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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