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不慎遗失或损坏医保卡时,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挂失、补办手续。若医保卡在挂失前被冒用,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参保人员在医保卡挂失期间发生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医保中心不予结算。但工作人员也表示,如果参保人在医保卡丢失期间,因急诊或急救需住院,医保中心也可以特事特办,协助参保人享受正常的医保待遇。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或家属应向医院声明患者为参保人员,并及时与医保中心联系。参保人员在挂失、换卡期间需要就诊的,可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复印1份《挂失申请书》,或到市医保中心开具挂失证明单,待领到新卡后可到原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