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正常情况下,领到医保卡的参保人员在已经开通持卡就医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必须出示医保卡。没有出示医保卡的,发生的所有费用就要由个人全额负担,医保基金不予以支付。急诊属于特殊情况,可以“无卡报销”。就医时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只要符合医保基金支付条件的,之后可以按照原流程办理手工报销手续。除了急诊之外,还有几种情况也可以“无卡报销”,比如计划生育手术、企业欠费、手工报销或补换医保卡期间、以及参保后还未发放医保卡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