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协议离婚按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程序办理: 1、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明资料及个人证件; 2、婚姻登记员查验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婚姻法以及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且对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双方当事人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离婚协议当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