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 如何申请变更户主 宅基地从名义上是严禁买卖的,同时农民私下购买或者出售宅基地,所持有的购房合同无效,法律不会给予任何保障,同时只能够转赠或者赠与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宅基地不在赠与的范畴,而且还有一个规定,那就是必须是本村户口才能实行赠与,如果是外村的或者城里的,那么合同就不会生效。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更改户名的方式 1、继承更改 就目前农村情况而言,针对土地改户名是非常严格的,如果是继承关系更改户主名字,则是非常简单,需要到村委会出一个更改户主的证明,然后拿着证明去县国土所办理其他手续,手续办理完成即可实现更改户主名字。 2、赠与更改 宅基地上的房屋赠与在农村是非常少见的,赠与的条件就是三者在场签订合同,住房所有人、村委会和被赠人,三者当场签订 赠与合同 ,被赠人要求必须是本村户口,签订合同之后就找村委会开个赠与证明,然后去当地的国土局进行备案和更改即可。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 变动 后果 1 、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2 、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3 、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综上所述,虽然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变更的时候,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二)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