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最短年限,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制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制定相应延长。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