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定义 |
释义 |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主要区别在于责任承担时间、作为被告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断和享有的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是在主债务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没有时间限制。在一般保证中,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一起起诉,而在连带保证中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或保证人。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没有。以上是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主要规定。 法律分析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1、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 在一般保证中,贷款人必须先找欠款人要钱,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保证人才能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既可以先找借款人要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2、保证人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在一般保证中,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也可以只起诉借款人,但不能只起诉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或保证人,也可以同时起诉。 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不同。一般保证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才会使用诉讼时效中断;而在连带保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断。 4、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是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 二、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结语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区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被告情况有所不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不同,以及享有的抗辩权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没有。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务人下落不明、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或保证人放弃该权利。而连带责任保证则要求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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