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婚夫妻是否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 |
释义 | 再婚夫妻离婚继子对继父母不一定有赡养义务,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再婚夫妻离婚继子对继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因为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子女要承担赡养责任。 一、继子女可不可以有继承权 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与继父母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则不享有继承权。 所谓形成抚养关系是指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符合下列情况: 一、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与继父或者继母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 二、继子女在生父或生母再婚后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继父母或者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或者继父或者继母没有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 二、在我国要如何认定抚养关系 在我国要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事实的抚养教育继子女的行为来认定抚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果已经有事实上的抚养、教育行为的认定为形成了抚养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 三、判定抚养关系的依据 判定形成抚养关系的条件:一般需要继父母与继子女有共同生活的事实,且继父母尽了抚养、教育未成年继子女的义务。根据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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