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共租赁住房收回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公租房被收回的情况包括:转借、转租、改变用途、破坏装修、从事违法活动、闲置超过6个月、无故空关房屋、外迁或亡故。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不符合条件、获得其他住房、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也会被要求腾退公租房。公租房管理部门应按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涉及非法利益的需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公租房哪些情况下会被收回? 公租房被收回的情况,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无故空关房屋达三个月以上的; (七)外迁或亡故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对于公租房被收回的条件,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相关条件的认定上,应当由公租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审查,涉及到利用公租房获得非法利益的,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 结语 公租房被收回的条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承租人转借、转租、擅自调换房屋、改变用途、破坏装修、从事违法活动、闲置超过6个月、无故空关房屋、外迁或亡故等情况,都会导致公租房被收回。此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续租条件,如不符合条件,应腾退公租房。对于涉及非法利益的行为,公租房管理部门应进行合法审查,并追究法律责任。在处理公租房收回问题时,必须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公正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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