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在外借债妻子不知情也要承担债务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丈夫在外借债妻子不知情也要承担债务吗 丈夫在外借钱妻子不知道不要偿还。但如果能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妻子不知道也有义务偿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可否执行婚前财产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则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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