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变更登记的情形 |
释义 | 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宅基地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宅基地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一、申请宅基地不批怎么办 如果申请宅基地遇到不批的情况时,首先应当向工作人员询问是什么原因导致不批。一般而言,村民在具有以下情况时申请宅基地的不会得到批准: 1、村民并不是该村集体的成员,却申请该村的宅基地的; 2、本村集体村民所在户已经有一处宅基地的; 3、村民申请的宅基地涉及农用地方面的,应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却没有办理的; 4、村民原来已有宅基地,却实行了出卖、出租或赠与的行为,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如果是第1项的,村民可以申请转入该村集体的户籍。如果是第2项的村民可以脱离户口。如果是第3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二、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宅基地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权利的; 3、宅基地被集体依法收回、征收或者收回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权利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宅基地使用权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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