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
释义 | 法律分析: 开展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简称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实行的一种重要的法律监督的形式。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象是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内容是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方式是组织执法检查组,到各地去检查法律实施的情况,作为评价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依据;目的是为了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改进执法工作,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每年年初,对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都要事先作出安排,确定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内容、时间、组织和新闻报导等。各专门委员会也可以就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组织检查。由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一般由一位副委员长牵头,依托一个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检查前,要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两高”的执法情况汇报。然后检查组分成若干小组,赴有关地方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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