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红斑狼疮在保险理赔中通常被归为“预先存在的疾病”,这意味着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已经患有这种疾病,那么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理赔。此外,在保险合同中也可能明确规定了红斑狼疮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条: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合同中可能包含有关红斑狼疮的排除条款。 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自己已经患有红斑狼疮的情况,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此外,即使被保险人已经购买了保险,保险合同中可能也存在排除红斑狼疮责任的条款,被保险人在此情况下也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