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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的行政处罚
释义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第五十七条还规定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怎么更换监理单位?
    要分为当初定下该监理单位的方式。如果是邀请招标或是内定了,只需要和当地的质检部门通知,施工许可证也要重新办理。假如是公开招标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就需要和当地的招投标管理局和质监部门通知,施工许可证也需要重新办理。还有更换监理单位就是违约了,还要赔偿监理单位违约金,
    以上就是对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的行政处罚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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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5:4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