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 发明专利 引起的 专利侵权 诉讼 .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 专利 方法承担 举证责任 ;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 环境污染 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 医疗过错 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6868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