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权冲突的首要适用原则是物之所在地原则。 物权冲突与物权优先效力原则: 1、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定依据: 1、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由物权的公示公信主义决定的。; 2、交付与登记分别为动产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形式; 3、这一法定形式不仅约束进行交易的双方当事人,而且可以对抗包括第三人在内的任何人。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 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2、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即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力的问题。 综上所述,当物权出现冲突时,物之所在地法就是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物之所在地法是目前各国用来解决物权关系法律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适用于: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决定物权的各类和内容,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