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定义和法律规定。按照通说的定义,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民法典第241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2、理论和现实冲突。根据上述定义,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设立用益物权。以动产为例,甲将自己的设备租给乙使用,承租权也是一种用益物权;以不动产为例,房屋承租权也是一种用益物权。这种划分也符合民法典的241条的规定。可现实是,按照我国传统民法理论,我国用益物权仅仅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居住权六种(通说),可以看出主要与土地有关,甚至不包括房屋租赁这种不动产用益。而前述租赁权,被认为不是物权,而是基于合同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