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什么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
释义 | (一)遗嘱的有效 遗嘱的有效是指遗嘱具备法定的条件,能力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被执行。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合法。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二)遗嘱的无效 遗嘱的无效是指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5.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6.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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