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赋予防汛指挥机构行使有关行政措施权力的必要性。目前一些单位、个人不顾防洪安全,在河道、湖泊范围内人为设障的情况严重,并屡禁不止,对防洪工作构成严重危害。同时,对可能阻碍行洪的桥梁等建筑物,在必要时需要由权威部门及时作出拆除等紧急处置措施,如果在这种问题上授权不明,造成扯皮,后果不堪设想。防汛指挥机构是领导和指挥全国、地区防汛抗洪工作的机构,为保证其所发布命令的执行,保证防汛抗洪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由法律赋予防汛指挥机构必要的行使行政措施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十二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