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即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2、授予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具备专利法第23条关于新颖性的规定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或者第4款的规定,即专利说明书没有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施或者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5、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所作的定义性规定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就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8、申请人主体不合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