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民主集中制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的制度。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它规定了领导和群众、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是胜利推进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 一、工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1、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2、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3、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二、工会经费的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他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十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