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合同中是否应包含不同行业的惯例和标准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该行业的惯例和标准是公认的、稳定的并且对于合同的履行有重要的影响,那么在合同中包含相应的惯例和标准是有必要的,也是一种约定。但是,如果该行业惯例和标准不够稳定,或者是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就需要双方在合同中通过协商来确定相应的条款。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约定合同中的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2.《民法典》第七十八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其内容。 3.《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内容、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以及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三)违约责任;(四)争议解决方式。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各地域地方性法规、规章目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各地域可以根据本地域实际情况,制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本地域的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作出配套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