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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释义
    质押权人的义务有:
    1.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质权人的过错而导致质物损坏,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负有返还质物的义务,当债务人完整、及时履行完毕债务后,债权人应及时返还质物。
    3.对质物造成损害而负有赔偿的义务。
    4.对质物的处理不得侵害出质人权益的义务。
    一、专利权质押中当事人的义务
    (一)质权人有限制出质人处分质物的权利。《民法典》规定,(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作为质权人,由于其实际上并未取得专利权,所以也不能擅自实施。
    (二)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即对出质人自己实施该专利权(质物)所得收益提出清偿债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按《民法典》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当事人在确定质押金额时,对此规定也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除用以清偿债权外,若有余额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清偿。
    (三)对出质人交付的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质权人应妥善保管。
    债权如期或提前得以清偿时,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四)出质人有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作为质押合同有效的前提,作为质物的专利权必须是有效的。一方面要保证质押期间的专利年费已缴纳完毕,另一方面要负责处理可能出现的专利纠纷。
    出质人与质权人也可以对以上问题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五)为债务人提供质押但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权利质权怎样实现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证书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证书所代表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证书兑现成价款,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人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
    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
    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提起诉讼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三、质押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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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0:4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