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规施工致他人房屋受损,建筑商、开发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释义 | 损害赔偿 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某建筑公司赔偿管某房屋重建费(含装修、水电)643983.19元、旧房拆除及清运费用52772.74元、规划费15840元、房屋受损鉴定费8800元、评估费12541元,合计733936.93元;赔偿管某房屋出租租金损失187666元;某开发公司对上述赔偿事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某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协议,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某开发公司商住楼工程。 2014年10月13日,该项目深基坑南侧出现开裂现象,随后深基坑南侧CD段发生坍塌,造成周边管某等人的房屋不同程度损坏。经查,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某建筑公司在施工CD段支护加固施工中,不按照深基坑设计图施工,在基坑支护无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情况下,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擅自将该段支护桩两层锚杆加固方式改变为支护桩十斜撑方式。同时某开发公司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形。 2015年9月26日,某工程结构检测公司对管某房屋的安全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管某的房屋为D级危房,建议尽快撤出人员,拆除危房,同时开支鉴定费8800元。 2016年4月15日,某开发公司申请对管某房屋的安全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但未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无法正常进行,利川市法院依法终结鉴定程序。终结鉴定程序后,某建筑公司又申请对管某房屋损坏程度重新鉴定,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场选择鉴定机构,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后管某申请对其房屋旧房拆除费用、装修重置价值、重建房屋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 2017年9月18日,某工程咨询公司对管某申请的各项损失作出鉴定,开支评估费12541.13元。同时,管某房屋在损坏时正租与他人正常使用中。 判决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某建筑公司未按图纸施工,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对管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开发公司对施工工程未加强管理,应对本次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管某房屋重建费、旧房拆除及清运费、规划费、房屋受损鉴定费、评估费,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无异议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因管某房屋全部出租,不存在搬迁费用;房屋出租租金损失按照年度分别计算,依法确认损失金额为187666元;办证费因管某未提交依据,不予认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