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自2018年4月1日起,上海市2018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21396元和4279元。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职工而言,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职工个人月缴基数之和确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9.5%、个人2%,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0.5%、个人0.5%,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1%,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0.2%—1.9%。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