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行股票条件有什么 |
释义 | 发行股票的条件如下: 1、公司首次发行新股的条件 (1)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 (2)公司能持续经营; (3)近三年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经济犯罪;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6)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3、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其他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重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三年连续盈利。 4、增资发行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满足前面所列的条件外,还要满足下列其他条件: (1)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证券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5、定向募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设立和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同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相符,并资金使用效益好; (2)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最后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5)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6、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 (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7、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特定对象,发行对象不能超过10名; (2)上市公司条件,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规定。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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