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执行异议期间停止执行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此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如果在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强制执行一概不停止,一旦执行完毕,某些违法行为将无法纠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能因此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执行救济的目的将无法达到。 此外,此条又规定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执行法院可以停止执行处分行为。但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继续执行。 在实践中,有可能遇到这种情况,如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均未提供担保,但如果停止执行,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起转移。”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