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要约撤回、撤销与失效的规定 |
释义 |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通过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承诺通知前到达。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况下不得撤销要约:要约确定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已做准备工作。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通知到达、要约人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受要约人实质性变更要约内容。 法律分析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由於撤销要约可能会给受要约人带来不利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由於撤销要约可能会给受要约人带来不利的影响,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则要约失效;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在通常情况下,要约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不承诺的,要约失效。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发生这种情况即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的规制我国的民事合同的签订以及民事合同的义务的履行的,如果是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结语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尽管撤销要约可能会给受要约人带来不利影响,但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下不得撤销要约。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我国法律严格规制民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义务,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确保要约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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