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银行个人代收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业务报备原则 第三章 代收付业务协议 第四章 代收付业务基本规定 第五章 代收付业务的风险控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我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我行代收付业务发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业务报备原则 第三章 代收付业务协议 第四章 代收付业务基本规定 第五章 代收付业务的风险控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我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我行代收付业务发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分支机构。 第三条 开办代收付业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 三、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 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 七、与委托单位签订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 八、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总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收付业务是指我行受业务单位或个人客户委托,充分利用我行的网络技术、机构网点和资金清算等方面的优势,为委托单位或个人客户办理代收(代扣)、代付(代发)及代售的业务。业务分类如下: 一、代收类业务:主要包括代收公用事业费、电信缴费、财政税费等各种费用,以及为电信、院校、公交等行业专用卡续费的业务。 二、代付类业务:主要包括代发工资、奖金、红利,代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金等业务。 三、代售类业务:主要包括代售电信、公交等行业专用卡,代售机票、车票、彩票等有价票证的业务。 第五条 我行代收付业务的服务对象为: 一、与我行签订代收付合作协议的委托单位; 二、申请办理我行代收付业务的个人客户。 第二章 新业务报备原则 第六条 各分行自行开发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需在推出前向总行零售业务部报备,报备材料包括:开办业务的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及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需要总行提供开发支持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项目开发前需向总行零售业务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客户需求、产品功能、目标客户、潜在市场规模、同业现状、预计开发成本、预计运营成本、预计收益。 二、系统业务需求书,需求书内容中必须对业务需求目的、业务功能实现方式、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核算科目、业务使用凭证、清算报表格式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条 各行向总行报备的自行开发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总行应在收到分行报备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各分行向总行提出开发支持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总行应在收到分行申请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九条 各行接到总行的答复后,开办前应向当地同级人民银行报备。 第十条 各分行向总行报备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由总行汇总后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报备。 第三章 代收付业务协议 第十一条 所有代收付业务开办前,业务主办行应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协议书,协议书需经本行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审核认可后,由主办行所属支行以上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协议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各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业务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实施方式; 三、协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四、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资金清算方式; 六、争议解决方案; 七、协议期限和生效方式; 八、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我行个人客户申请办理代收付业务(需要建立对应关系的代收付业务)时,应签订银行与客户双方协议或委托单位、银行、客户多方协议,协议书明确以下内容: 一、协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二、代收付业务的相关规定; 三、代收付业务银行不垫付资金。 第四章 代收付业务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开展代收付业务应以分行为主,总行将对各行的业务进行原则性的指导和有效的协调与协助,涉及主办行与代办行的业务,需业务主办行与代办行互相配合,共同促进。 主办行是指委托单位代收付款项账户的开户行;代办行是指协助主办行办理代收付业务的分支行。主办行与代办行具体的职责分工如下: 主办行职责范围:受理委托单位的代收付业务;受理缴费人的缴费申请和相关费用查询;按时划拨代收付资金;打印本行和全辖代收付业务报表,以及核对账务,负责代理手续费的结算等。 代办行职责范围:受理缴费人的缴费申请和相关费用查询;按时划拨代收付资金;打印本行代收付业务报表,以及配合主办行核对账务等。 第十四条 代收付业务(需要建立对应关系的代收付业务)的对应关系建立、撤销及资料维护的管理。 一、代收付业务的对应关系建立、撤销及资料维护可通过银行柜面或自助方式(含终端设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家居银行及网上自助等)两种方式发起。 二、通过柜面方式发起时,客户应签订相应代收付业务的申请表或协议书,柜员办理时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客户在柜面签订的代收付业务申请表或协议书,根据业务需要可做一式多联,由客户、开户网点和委托单位分别留存。 第十五条 代收付业务结算管理。 一、代收付业务结算原则。业务主办行在进行代收业务时,须坚持先向个人客户收款或扣账、后给委托单位进账的原则;进行代付业务时,须坚持先从委托单位收妥款项、后给个人客户进账的原则。 二、代收付业务的对账。 1.各行要以客户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办理代收付业务,并进行对账。 2.代收付业务发生时,主办行应产生相关的明细、汇总、成功与不成功等业务报表,并由专人详细核对业务报表。按成功部分向委托单位进行资金结算;对不成功部分,应及时查找原因妥善解决。 第十六条 代收付业务的手续费。 一、辖内各行在开办代收付业务时,原则上应按代收付金额或笔数向委托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二、代收付业务发生的所有手续费收入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额计入9350手续费科目的19代理业务收费损益子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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